唐山市标准化专家库管理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唐山市标准化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管理,充分发挥各行业各领域专家在标准化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推动实施标准化战略,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唐山市标准化专家的资格审查、入库及专家库的建设、使用、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唐山市标准化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标委办)负责专家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科学管理、广泛参加、规范使用的原则建设和运行。入库专家按行业、专业专项分类,受市标委办委托或安排,参与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廉洁自律,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行业权威可适当放宽。
(二)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同等职称,政府相关部门推荐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专家可不要求技术职称。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五年以上,业务精湛,知识面广,在本专业本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掌握本专业国际、国家、省及我市层面产业、技术、管理等发展现状和前沿趋势。
(四)热爱标准化工作,熟悉标准化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基础知识,熟悉本专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标准化动态。
(五)科学严谨,公平公正,认真履行专家职责,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按要求承担和完成相关标准化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申请和入库
第六条 申请入库专家的工作领域为农业、工业、服务业、社会事业(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技术和管理人员;工作单位一般为京津冀地区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标准化组织等。国家、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委员可直接入选专家库。
第七条 符合本规范规定的基本条件的人员可通过自荐或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申请,填写《唐山市标准化专家库专家推荐表》。专家本人可直接提交申请材料,也可由单位征得专家同意后推荐。申请表格填写完整后报送市标委办。
第八条 市标委办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的备选专家,由市标委办结合唐山市标准化工作需要进行遴选、聘任入库。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 专家应享有如下权利:
(一)对议事事项和有关制度和文件的知情权;
(二)专家参与评审类活动时的表决权和独立、公正、公平地发表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的权利,以及要求在结论中记载不同意见,并拒绝在不符合本意的结论上签字的权利;
(三)按有关规定获得相应劳务报酬的权利;
(四)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第十条 专家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为制定和实施全市标准化战略及标准化领域的法规、政策、规划、计划等提供咨询意见和技术支持;
(二)参与各级各类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创建指导和评估验收等;
(三)参与标准制修订论证、起草、评审、实施评估等。
(四)为我市重点企事业单位、小微企业等提供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
(五)推动科技成果向标准的转化和应用;
(六)参与标准化培训、交流、宣传及学术研讨活动;
(七)承担市标委办交办的其他相关标准化工作。
第十一条 专家应遵守如下要求:
(一)自觉遵守专家库管理制度,准时参加承担的标准化活动;
(二)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评审工作纪律,按照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进行标准项目评审活动,按时提供公正的评审意见或结论;
(三)不得透露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生产技术等技术秘密和信息;
(四)在参与标准化项目审查等相关工作中有直接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性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二条 专家库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建立合理完善的组织框架体系,设置标准化专家委员会,下设总体组和专业组。
第十三条 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机制,专家实行聘任制。
第十四条 经聘任入库的专家,聘任有效期为5年。在聘任期内,专家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申请变更。
第十五条 专家聘任期届满的,由市标委办组织对专家资格进行复审。复审通过且专家愿意续聘的,经市标委办批准后重新聘任;复审未获通过或不愿续聘的,予以解聘。
第十六条 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标委办予以解聘:
(一)因个人情况变化不再符合专家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职业操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不积极履行工作职责或不胜任工作的;
(四)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不再适合担任专家的。
第十七条 解聘出库的有关人员,不得再以专家库专家身份从事相关活动。
第十八条 市标委办不定期举办入库专家标准化知识培训。入库专家每年应采取多种方式及时学习标准化专业知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市标委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2020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