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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秋、国庆期间合规发布广告工作提示

发布时间: 2024-09-14 17:02:59

中秋、国庆“双节”将至,为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切实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法规,现作如下工作提示:

一、商业广告和营商活动须坚持正确导向,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和营商活动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

二、不得借庆祝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搞不当营商活动等涉及导向问题违法广告行为。

三、不得使用含有淫秽、色情、暴力、赌博、迷信及各类“软色情”的内容。

四、不得宣传炒作“天价”月饼、茶叶和蟹卡蟹券等,煽动过度消费,宣传奢靡拜金,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不得出现“给领导送礼”等用语,传递不正确的价值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对商品产地、规格、等级、含量、制作成分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不得误导消费者。

五、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内容;不得发布烟草广告(含电子烟)。

六、严禁使用“特供”“专供”或变相宣称“特供”“专供”等进行广告的商业营销宣传。

七、假期旅游商品和服务广告中宣传的旅游项目、线路、时间等服务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不得以“低价游”“免费游”“零元购”等为噱头,发布虚假、误导性的广告内容。

八、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不得出现“包治百病”“根治”“特效”等“神医”“神药”广告内容。

九、食品(含保健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对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食品,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

十、金融投资类广告不得超出金融管理部门许可的金融业务范围,不得含有“保证赚钱”“投资回报100%”等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内容。

十一、要全面强化经营行为管理,严格落实发布广告、开展营商活动前的审核把关,核对相应证明材料,确保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广告、开展营商活动内容真实、合法。

十二、鼓励社会各界结合我市文化特点,广泛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充分发挥公益广告正向引领作用,主动传播党的声音,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