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唐山市市本级政务服务(除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外)事项清单(2023年8月版)[唐放管服小组办【2023】2号]》
序号 | 主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省级业务指导部门 | 市级实施部门 | 事项类型 | 行使层级 | 设定依据 | 备注 |
241 | 对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认定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8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第709号令《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五条 | ||
242 | 药品违法行为举报奖励 |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奖励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十八号,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第一百零六条 《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第二条 | ||
214 | 股权出质登记 | 股权出质设立登记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百四十三条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 |
股权出质变更登记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百四十三条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 |||
股权出质注销/撤销登记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百四十三条 《股权出质登记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32号公布,根据2016年4月2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6号第一次修订,2020年12月3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4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 | |||
215 |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 为科研、测试和认证检测所需的产品和样品免予认证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免予认证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含办公用品)免予认证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免予认证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进口的零部件免予认证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确认 | 市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八条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7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号公布 根据2022年9月2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1号修订)第四十二条 | |||
216 | 对企业名称争议的裁决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唐山市行政审批局 | 行政裁决 | 省级、市级、县级 |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1999年12月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3号公布,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0号修订)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20年12月14日国务院第118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二十一条 | ||
217 | 对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裁决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三十七条 《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国家计量局1987年发布)第六条 | ||
218 | 专利资助 | PCT专利授权资助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冀市监发〔2021〕108号 | |
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河北省专利资助使用管理办法》(冀市监发〔2021〕108号 | |||
219 | 申报使用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服务 | 省级、市级 |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8号)第二十条 《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细则》(国质检科〔2009〕222号)第十九条 | ||
220 | 受理和调解消费纠纷 |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公共服务 | 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第十四条、第十六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