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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裁决事项清单(2024年修订版)

发布时间: 2025-01-17 17:06:02

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法律

条款及内容

法规

条款及内容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条款及内容

11

专利侵权纠纷处理

地级市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十五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及专利管理工作量大又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地级市、自治州、盟、地区和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处理和调解专利纠纷。

第九十七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河北省知识产权保护和促进条例》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知识产权主管部门、管理部门应当优化和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程序。

  省、设区的市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受理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申请。行政裁决前可以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先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行政裁决。 

 


序号

行政裁决

事项名称

实施

部门

设定依据

备注

法律

条款及内容

法规

条款及内容

规章等程

序性规定

条款及内容

12

计量纠纷仲裁检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监督和贯彻实施计量法律、法规的职责是:
    (四)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五)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对违反计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本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计量纠纷的调解和仲裁检定,并可根据司法机关、合同管理机关、涉外仲裁机关或者其他单位的委托,指定有关计量检定机构进行仲裁检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