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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发布时间: 2025-04-11 13:52:20

    《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5年5月1日起实施。

    《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0〕7号)、《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1〕3号)、《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适用情形》《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冀药监规〔2021〕4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裁量权基准》(冀药监规〔2023〕2号)中关于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内容与本《基准》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基准》为准。

     按照《河北省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3〕第2号,“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尚未制定或者制定的行政裁量权基准不能直接适用的,省级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全省本系统的行政裁量权基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执法事项存在裁量空间的,由设区的市级有关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裁量权基准。”唐山市市场监管领域适用《河北省药品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河北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河北省化妆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

河北省医疗器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