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 市监 行罚 〔2020〕63 号
当事人:迁安市汇润纯净水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
住所(住址): 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商秀艳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151********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迁安市*************
2020年9月3日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迁安市汇润纯净水厂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8L/桶(生产日期2020年9月1日、2020年9月2日)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2020年9月27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所出具的上述2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显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均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9月30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迁安市汇润纯净水厂送达了该产品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 NO:JSP2020SP20439和NO:JSP2020SP20404》并对现场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等异议申请。
2020年10月12日该厂经过整改将包装饮用水(18L/桶)送唐山阔森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验,检验结论:该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GB19298-2014标准要求。
2020年10月16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汇润纯净水厂法人商秀艳进行了询问。经查2020年9月3日抽检的包装饮用水系迁安市汇润纯净水厂2020年9月1日和9月2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8L/桶),2020年9月1日生产290桶(18L/桶)2020年9月2日生产的包装饮用水(18L/桶),生产310桶。被抽检产品不合格项目为微生物限量指标,涉案产品只是水源处理后灌装,未添加其它配料,且微生物为动态指标,故抽检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按抽检基数计算。抽检基数9月1日和9月2日总计400桶(18L/桶)。每桶生产成本2.39元,销售每桶3元。违法所得贰佰肆拾肆元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肆拾肆元整。 2、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零贰佰肆拾肆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农行建南支行燕山分理处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 法院起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0年12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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