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0〕83号
当事人: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1130293MA0D08NE1L
住所(住址): 唐山市高新区荣华道11号五层507-51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马玉超
2020年9月21日,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关于移交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机构违法违规线索案件处理的通知》,通知附带“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确认单汇总了关于该公司的“营业执照显示经营范围有: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和环保技术推广服务”等5项基本符合和不符合项内容。2020年9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经营场所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对“社会生态环境检测机构现场检查事实确认单”中的5项内容逐一核查确认,该公司对确认单违规问题无异议。2020年9月29日,对该公司总经理作询问调查,进一步确认了违法事实。2020年10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唐山市生态环境局工作人员前往该公司联合执法检查,联合检查组人员将省局联合检查组封存的证据材料,在该公司员工见证下进行现场解封,并对材料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初步调查,该公司确认单中违规项目涉嫌违反《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0年10月15日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负责技术工作的副总经理进行询问调查,详细了解拆封的证据资料相关问题。2020年11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2020年6月至9月期间的财务账目以及该公司试剂购买、使用台账进行了重点检查,未发现其关于环境保护与治理咨询服务和环保技术推广服务方面的收入以及“过硫酸钠”购买、支领记录。2020年11月24日,我局收到唐山市生态环境局调查情况的函,函称《事实确认单》中的问题线索不能确定对该公司存在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和提供虚假报告行为。2020年1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已改正)。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20年度管理评审计划输入信息分工与管理体系中部门人员责任划分不符,输入信息不符合RB/T 214标准要求;2020年管理评审实际输入信息与计划分工不符;内审计划与职责分工不符。该项属于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运行存在问题,未对检验检测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的行为。
2.2020年7月23日,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C2020W008)中分包申请表中客户同意分包时间为2020年5月11日,分包合同签订时间为2020年4月16日。该项属于具体分包的检验检测项目事先未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的行为。
3.2020年1月2日,该公司出具的《比对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C2019BD007)中原始记录第38、39页低浓度颗粒物重量法测定原始记录中采样体积小于1m3,且样品增重小于1mg,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低浓度颗粒物的测定重量法HJ836-2017》的规定:10.3.6样品采集时应保证每个样品的增重不小于1mg,或采样体积不小于1m3。即所获得的样品无法满足、支撑相应检验检测的开展和判定。该项视为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行为。
4.2020年9月10日,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C2020W021)中原始记录第84页:土壤样品交接记录中汞样品容器为自封袋,原始记录第217页:原子吸收光度法(土壤)分析记录中镉项目中无土样水分测定公式。该项属于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5.2020年8月12日,该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HHJC2020W023)中原始记录第69页,化学需氧量分析记录中无氯离子估算记录及硫酸汞加入量记录。该项虽然有实际操作,但未进行记录,属于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6.2020年9月16日,省市场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现场组织该公司授权签字人考试,其中一人考核不合格。该项属于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不符合《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
7.2020年9月16日,省市场局、省生态环境厅联合检查组在该公司光谱室发现7份已经填好的《样品前处理原始记录表》,没有样品编号、收样日期、处理日期,没有分析人、复核人、审核人签字。该项属于未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两份《授权委托书》及相应的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管理评审实施计划》复印件、《管理评审报告》复印件、《内部审核检查表》复印件、HHJC2020W008报告中分包申请表复印件、HHJC2019BD007 报告中原始记录第38、39页复印件、HHJC2020W021报告中原始记录第84、217页复印件、HHJC2020W023报告中原始记录第69页复印件、《样品前处理原始记录表》七份等。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违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0年12月24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违规开展检验检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要求,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裁量一般处罚。
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四)项以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该公司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于2020年9月16日对该公司检查后,现场出具了《2020年社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现场检查结论书》,责令该公司暂停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工作。2020年9月27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可与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处对该公司的整改情况进行核实验收,出具了《关于河北合利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整改情况的验收报告》。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帐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2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