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 市监 行罚 〔2021〕7 号
当事人:迁安市沙河驿镇宝龙家兴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130**************
住所(住址):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邢**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158********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迁安市沙河驿镇宝龙家兴超市
2020年9月28日按照国家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对迁安市沙河驿镇宝龙家兴超市经营的哈尔滨远东红香肠(熏煮香肠)(生产日期2020年8月13日,规格型号:220g/袋,储存条件:阴凉、干燥处保存)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
2020年10月30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NO:JSP2020SP26704显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熟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11月6日唐山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迁安市沙河驿镇宝龙家兴超市送达《检验报告》NO:JSP2020SP26704和国家食品安全抽检检验结果通知书(顺序号GC20130000001935973)并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销售哈尔滨远东红香肠(熏煮香肠)(生产日期2020年8月13日,规格型号:220g/袋,储存条件:阴凉、干燥处保存)。该超市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货票据,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台账记录。
哈尔滨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位于哈尔滨市经开区新疆东路58号1栋,在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辖区内。2020年12月8日我局对哈尔滨市发协查函(唐市监 协查〔2020〕133 号)进行协查,协查内容为。1、被抽检的生产日期为2020-08-13的产品是否为哈尔滨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生产?2、该批次产品检验不合格是否为哈尔滨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造成?3、贵局是否因该批次检验报告不合格对企业进行立案查处?
2021年1月3日哈尔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1140号回复函如下:1、哈尔滨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是合法食品生产企业。2、经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涉事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08月13日”、规格为“220克/袋”的哈尔滨远东红肠(熏煮香肠),有出厂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合格。经对该企业原辅料、生产环节、生产环境、员工卫生、产品运输和储存等进行全过程排查,并对该批次产品留样进行菌落总数检验合格,该批次产品经抽检菌落总数不合格不是由生产环节造成的。3、经销商迁安市沙河驿镇宝龙家兴超市出具的《情况说明》,确认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其收到产品后未能及时存入库房,高温天气下产品在车厢内长时间储存,导致细菌总数不合格。
调查认定的事实:迁安市沙河驿镇宝龙家兴超市于2020年8月14日给供货商哈尔滨市远东肉类食品有限公司电话订货,2020年8月15日供货商将哈尔滨远东红肠送往超市,因修路,当事人接货后将被抽检涉案产品存放在车后备箱。因遗忘三天后将涉案哈尔滨远东红香肠卸车,之后将产品置放在货架上销售。
当事人于2020年8月15日购进涉案哈尔滨远东红香肠(熏煮香肠)5箱(生产日期2020年8月13日,规格型号:220g/袋),进货价162.5/箱,购进额共计812.5元。涉案产品以7元/袋的销售价格全部销售,销售额共计875元;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875元,违法所得62.5元。
经协查,涉案哈尔滨远东红香肠(熏煮香肠)批次产品出厂检验菌落总数是合格,之后生产厂家将涉案批次产品留样又进行菌落总数检验,检验结论仍为合格。故该批次产品不合格原因系迁安市沙河泽镇宝龙家兴超市收到产品后未能及时存入库房,高温天气下产品在车厢内长时间储存,导致细菌总数不合格。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了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较小,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性,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本案处罚幅度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的并处伍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与处罚。”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陆拾贰元伍角整。 2、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零陆拾贰元伍角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 农行建南支行燕山分理处 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 法院起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月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交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