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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西县城关博利超市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晶蒜案

发布时间: 2021-01-25 14:28:51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市监行罚〔2021〕22号

当事人: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城关博利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住所(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经营者: 董**

身份证号码 :130***************

联系电话:  138********   其他联系方式:566****

联系地址: 河北省唐山市迁西县**********     

 

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2020年11月4日对迁西县城关博利超市经营于2020年10月15日天津市晶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蒜(商标:田间、规格型号:200克/袋)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0年11月27日由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JSP2020SP31726)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0年12月1日执法人员依法向迁西县城关博利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其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该超市销售货架上现场检查发现尚未售完的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规格为200克/袋 “田间”牌水晶蒜36袋,执法人员当场予以扣押,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当事人现场对被抽样产品水晶蒜抽样过程照片进行了确认。执法人员现场查阅并提取涉案‘水晶蒜’生产厂家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批次质检报告复印件,供货商迁西县城关健翔商店及博利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进票据等复印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等异议申请。我局于2020年12月5日对迁西县城关博利超市涉嫌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水晶蒜的食品予以立案调查。2020年12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其如实陈述了其超市在不知情情况下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水晶蒜的详细事实,提交了于2020年12月1日在其超市入口处主动张贴了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水晶蒜的召回通知书。经查:迁西县城关博利超市于2020年11月2日和当年11月14日分两次从迁西县城关健翔商店购进生产日期为2020年10月15日的“田间”牌200克/袋 水晶蒜,每次购进一件每件40袋,两次共计购进80袋。进货价为2.50元/袋,销售价为3.50元/袋。2020年11月3日至12月1日期间共销售44袋(其中包括检验抽样10袋)销售金额154元,获利44元。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80元,违法所得4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由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涉案产品《检验报告》(编号为No:JSP2020SP31726)打印件、《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检查现场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现场复制提取的涉案产品采购收货单、供应商资质、生产厂家资质、产品批次质检报告、销售小票复印件、销售流水打印件及对董连杰、供应商韩永生的询问笔录等为证。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水晶蒜,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涉案水晶蒜 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第(四)项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构成了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进货时主动索要进货票据、供应商、生产厂家资质和批次质检报告复印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不予行政处罚是指因法定原因对特定违法行为不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处罚,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对当事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2,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水晶蒜(200克/袋)36袋。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

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1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