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不罚〔2021〕1号
当事人:付**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
住所(住址):迁安市*********
经营者:付**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21***************
联系电话:186******** 其他联系方式: 无
联系地址: 迁安市***************
2020年10月10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唐山市东安超市有限公司东购商场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现场未发现被抽检同批次鸡胸脯肉。唐山市东安超市有限公司东购商场现场提供了食品进货台账及“鸡胸脯肉”(检疫日期:2020-07-13,标称生产者:秦皇岛市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供货商唐山迁安市迁安镇小曹食品批发商店出具的销货单。2020年10月20日秦皇岛市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了产品真实性异议。2020年12月17日秦皇岛市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申请撤销异议。
经调查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公司与付建华于2019年12月31日签订了《联营合同书》(合同期限自2020年 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商品类别:生鲜肉品、禽类)。被抽检鸡产品专柜实际经营者为付建华,其已取得营业执照(经营场所:迁安市东购商场一楼超市内,经营范围含食用农产品)。付建华于2020年7月13日自迁安市迁安镇小曹食品批发商店购进“鸡胸脯肉” 500公斤(检疫日期:2020-07-13,标称生产者:秦皇岛市中红三融农牧有限公司)。进货价16元每公斤。销售价格 25.6元每公斤,已全部销售。付建华采购鸡产品时已索要了《销货单》,唐山迁安市迁安镇小曹食品批发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证据二、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据三、《现场笔录》两份、《询问笔录》四份;证据四、唐山迁安市迁安镇小曹食品批发商店出具的《销货单》复印件一份、唐山迁安市迁安镇小曹食品批发商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据五、当事人身份证明一份;证据六、《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不予立案通知书》;证据七、“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下载的《申请撤销异议》;证据八、唐山市东安超商有限公司与付建华于签订的《联营合同书》;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我局于2021年2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使用国家禁止的兽药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 法院起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2 月 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