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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发布违法广告案

发布时间: 2021-03-26 13:52:51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27

当事人: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1302003199795133

住所: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0年11月3日,收到市局交办举报人刘某的举报(2020年第227号),反映山市青华皮肤病医院在本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广告含有违法内容,请求我局予以查处因举报人未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我局第一时间联系举报人告之其补充证据。2020年11月2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121日举报人补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刘恩志,陈小飞对位于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28号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进行现场检查,通过初步核查发现举报内容部分属实。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2月7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姚立峰进行了询问调查2020年12月8日对广告制作人段超进行询问调查。

2020年1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经营地唐山市路南区复兴路228号进行现场检查并提取微信公众号截图,该微信公众号内账号主体页面显示该公众号的机构名称为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认证时间2018年等公众号认证信息,该公众号关联的微信账号为qhyy77。当事人利用上述微信公众号于2020年7月27日发布了医疗广告,广告内容中有“在我院治疗各类皮肤病效果显著”;2020年8月29日发布“小朋友被湿疹反反复复折磨三个月,来我院治疗十天左右,效果明显”、“八个月病程,在其他医院治疗过,效果不佳,在我院治疗十二天,效果显著”;2020年8月30日发布“治疗前后对比图、治疗效果图包括汗疱疹、银屑病、白癜风、痤疮等”、“我院将定期邀请北京知名医院教授亲自会诊”并附有专家图片、患者图片、文字介绍等内容”。上述广告均为当事人聘请人员段超制作、发布,制作费用5800元,广告内容由当事人提供。微信公众号2019年和2020年认证费用6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和医疗机构核准登记证,证明其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格及作为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证据二: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的授权委托书和姚立峰的身份证复印件,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法定代表人蔡梓明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合法身份 。                                   

证据三:举报人出具的举报信、案涉广告单页等材料,证明该案件的来源。           

证据四: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现场检查情况的现场笔录,证实了该广告内容是当事人发布的。

证据五: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委托代理人姚立峰的调查询问笔录,证实了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详细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微信公众账号截图来院患者治疗前后的照片,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七: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微信公众号所发布的医疗广告制作者段超的调查询问笔录。

证据八:2019年和2020年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微信公众号认证费普通发票以及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财务记账凭证和管理费用明细账,证明广告费用600的事实。

证据九: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支付给广告制作者段超广告制作费的财务记账凭证和管理费用明细账以及广告制作者段超领取广告制作费的收据,证明广告制作费用5800的事实。

综上,唐山青华皮肤病医院涉嫌发布违法广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法广告制作、设计、编辑、维护费用为共计6400元。

本局于2021年3月17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3月22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利用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在我院治疗各类皮肤病效果显著”和“小朋友被湿疹反反复复折磨三个月,来我院治疗十天左右,效果明显”、“八个月病程,在其他医院治疗过,效果不佳,在我院治疗十二天,效果显著”的医疗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 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案发后认识错误态度诚恳,并主动配合调查,且发布的广告内容阅读次数较少。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6400元以上 19200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决定裁量一般处罚。

当事人在医院微信公众号发布含有违法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上述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作处广告费6400元两倍罚款,即罚款12800元。

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账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