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28号
当事人名称:唐山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693480018C
住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34号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2020年11月24日,我局接“建投熙湖”业主实名举报称唐山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位于裕华道的“熙湖九里”楼盘售楼处进行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该项目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齐全,2020年12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在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大理路-光明路)道路两侧灯杆、唐山高铁站出站口通道发布“熙湖九里”楼盘项目广告内容进行了检查,拍摄了广告内容照片。2020年12月25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我局未对当事人采取强制措施。
当事人于2009年8月20日经唐山市行政审批局核准登记注册,2010年2月10日经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核准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冀建房开唐字第546号),批准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2015年3月7日经唐山市城乡规划局核准,当事人开发的位于唐山市光明路东侧、裕华道北侧出让地块,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1302012015000026号),用地面积216703.75平方米,用地项目名称:建投.天山熙湖。2020年07月20日经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登记,当事人取得冀(2020)唐山市不动产权第0030824号《不动产权登记证》,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竣工的“路北区栖凤里瑞泽苑203楼光明北路621号,路北区栖凤里瑞泽苑207楼光明北路643号等”1061处不动产单元(建筑(土地)面积共计:85549.03平方米)予以确权登记。2020年9月27日经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准,当事人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130201202000064号),当事人的“建设位置:唐山市光明路东侧、正义道南侧;建设项目名称:“公园九里二期项目”;总建筑规模269408.25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5280.02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74128.23平方米。”房地产项目符合城市规划要求。
为了宣传“公园九里二期”房地地产项目,当事人设计含有“熙湖九里:定义城市新封面、城市主场王者归来”、“营销中心现已开放、熙湖九里火爆蓄客中”、“凤凰新城绝版土地,焕新而来复生区域价值”、“水景筑园社交美学、好房自带好社区”“50万方大场域生活理想、给未来无限想象”、“熙湖九里火热启幕、万众瞩目欢迎品鉴”文字内容的灯杆道旗广告样稿;“城市主场 王者归来 华润置地十年巨献 熙湖九里现已启幕”、“50万方大场域 诠释理想生活范本 吸附全维优质资源 共建美好城市新篇 华润置地十年巨献 熙湖九里现已启幕”等文字内容的户外广告样稿。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日与唐山容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灯杆道旗)发布合同》,委托唐山容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0年11月3日至2021年2月2日期间,在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大理路-光明路)道路两侧灯杆发布灯杆道旗广告。
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0日与唐山容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了《户外广告(牌)发布合同》,委托唐山容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自2020年10月21日至2021年1月21日期间,在唐山高铁站出站口通道以滚动灯箱形式发布外广告。
经查:当事人设计发布的“50万方大场域生活理想 给未来无限想象”灯杆道旗广告,以及“50万方大场域 诠释理想生活范本”滚动灯箱广告,广告语的实际宣传目的是:当事人开发的位于唐山市光明路东侧、裕华道北侧的房地产项目,审批的土地面积与商品房建筑面积之和约为50万平方米,当事人所使用“50万方大场域”宣传50万平方米的整体面积,“万方大场域”非我国所使用的数字单位名称,该宣传无法清楚、明白其所要表述的宣传目的;“凤凰新城绝版土地,复生区域价值换新而来”的广告语宣传的是当事人基于该公司在凤凰新城区域仅持有此一个地块,且该地块因前任房地产开发公司无法继续开发建设,当事人接手后继续进行该地块的房地产开发建设,当事人发布的广告宣传语没有清楚、准确描述其宣传目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与唐山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一致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权限。
4、2020年12月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大理路-光明路)道路两侧灯杆、唐山高铁站出站口通道发布广告的事实。
5、2020年12月25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发布的广告中宣传用语无法准确、清楚、明白的表述其宣传目的事实。
6、现场照片、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大理路-光明路)道路两侧灯杆广告照片、唐山高铁站出站口通道灯箱广告照片证明发布的广告内容。
7、当事人与唐山容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广告合同复印件和广告样件,证明了当事人委托制作广告的事实。
8、不动产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唐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规模明细的复印件,证明了当事人具有合法开发建设、销售此楼盘资质、土地使用期限、土地面积、建筑规划等的事实。
9、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证明该项目建筑面积总和为50万平方米。
10、2021年1月26日执法人员对唐山容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笔录,证明了唐山容大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当事人签订并履行了广告发布合同及支付部分广告费的事实。
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拟作出的处罚数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暂行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已于2021年3月17日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在唐山市路北区裕华道(大理路-光明路)道路两侧灯杆、唐山高铁站出站口通道灯箱发布的广告,其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较轻,案发后当事人认识错误态度诚恳,积极配合调查。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属一般违法行为,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议对其裁量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0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建南支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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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