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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宏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销售无3C认证机动车案

发布时间: 2021-08-02 09:25:43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62

当事人:唐山市宏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1MA08BPWD24

住所:唐山市丰润区丰润镇张良各庄村公路港院内3栋

法定代表人:宋艳香

 


2021年1月7日,我局接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关于协查“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函,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于2019年4月10日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显示,预购买的10台13米直板单马槽,单价71000元,合同总价710000元。2019年6月20日,当事人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显示,预购买的20台平板侧翻,单价90000元,合同总价1800000元。现场执法人员提取复制了当事人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及相关财务凭证,当事人未提供出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2021年1月26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中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在办理该案件时,河北新冠病毒疫情爆发,且该案件的证据需向河北石家庄、山东济宁、烟台调查取证。2021年2月1日,经主管局长批准中止调查,2021年4月7日案件恢复调查。

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0日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其共计生产30台机动车辆,总价为2510000元。执法人员通过查询该公司的财务凭证发现,当事人实际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共购进18辆机动车,总价为2070000元,当事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实际支付货款1648100元,尚未支付货款421900元。当事人购进的18辆机动车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总价为1992000元,没有违法所得。2021年4月30日对当事人委托人韩某某进行询问,经韩某某陈述,在购进涉案车辆时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出具该企业的相关资质 ,根据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来函确认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3C认证资质,没有合法的生产资质。2021年1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协查涉案的18台机动车辆合格证,18台机动车辆具体情况如下:

1、涉案的8台平板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TZZ9400ZZXP)生产厂家为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车辆制造日期:2019年7月17日,涉案的8台机动车辆由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销售给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当事人在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购进的8台平板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TZZ9400ZZXP)共计花费1030000元。2021年2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山东省济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唐市监协查[2021]144号协查函查实上述的8台机动车辆相关信息,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我局证实涉案的8辆平板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TZZ9400ZZXP)是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生产的,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未取得平板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TZZ9400ZZXP)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提供了销售发票复印件。发票显示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销售给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8台平板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TZZ9400ZZXP)金额为440000元我局执法人员登录中国质量认证中心网页查询没有查到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的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相关信息。

2、涉案的4台13米栏板式运输半挂车(产品型号HZY9401)系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车辆制造日期分别是2019年4月18日3辆,2019年4月17日1辆。4台机动车由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销售至唐山市宏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显示总金额404000元,2021年2月23日,执法人员向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唐市监协查[2021]146号协查函查实涉案的4台机动车辆信息,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证实,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现该公司,在新华区的军兴路16号,发现一废弃的厂房,门口的名称为“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经与该公司出资人吉斗成联系,称该企业现没有办公场所和生产场所,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该公司(产品型号HZY9401)车型3C强制性认证证书已于2018年12月27日撤销。

3、涉案的6台半挂车辆系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分别为:低平板半挂车(产品型号RDP9400TDP)1台,车辆制造日期是2019年5月27日;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RDP9400Z)3台,车辆制造日期分别是2019年4月28日、2019年5月6日、2019年6月7日;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产品型号RDP9400CCYE)1台,车辆制造日期是2019年4月22日;仓栅式运输半挂车(产品型号RDP9400CCY)1台,车辆制造日期:2019年5月30日。涉案的6台机动车辆由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销售至当事人处,发票显示总金额548000元。我局执法人员向山东省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唐市监[2021]145号协查函证实这6台机动车辆信息,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证实,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现该公司,注册之后未实际投产或运营过,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查询,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

综上,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车辆时,生产企业未向当事人出具该企业的相关资质,通过调取当事人的销售凭证发现,涉案机动车辆的生产企业分别为;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且上述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均未取得涉案车辆型号的3C强制性认证证书。鉴于当事人是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故应知涉案的机动车辆有相关问题,仍然购进、销售的事实,属于主观明知。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山市宏硕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合法主体经营资格及作为违法主体的基本信息;

2宋艳香的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有合法身份;

3根据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发来的邢市监[2021]4号协查函证实了“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没有合法的生产资质;

4、执法人员于2021年1月8日在当事人处制作的现场笔录, 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5、复制提取于当事人处《加工承揽合同》复印件2页,证明当事人分别于2019年4月10日、2019年6月20日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了两份加工承揽合同,合同约定当事人委托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生产30台机动车辆,合同总价为2510000元的事实;

6、复制提取于当事人处《河北省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一份共24页,证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向当事人共计销售了18辆涉案车辆,涉案车辆总金额2077000元的事实;

7、复制提取于当事人处记账凭证、银行转账记录、应付账款明细账复印件,证明当事人通过转账付款方式向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48100元,尚未支付货款421900元的事实;

8、复制提取于当事人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一份共19页 ,证明当事人已经将涉案18辆机动车全部销售完毕,销售金额1992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事实;

9、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提供的18台机动车辆合格证复印件证明,涉案18台机动车辆的详细情况;

10、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我局证实,涉案的8台平板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TZZ9400ZZXP)系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生产,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未取得平板自卸半挂车(产品型号TZZ9400ZZXP)3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证明当事人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产品属实;

11、山东省烟台市栖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实: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现该公司,注册之后未实际投产或运营过,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取得3C强制性认证证书,联系不到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的法人,证明当事人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产品属实

12、石家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回复函,证明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未在营业执照登记的住所进行经营活动的事实;                                                             

13、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张某某调查询问笔录一份,佐证4台13米栏板式运输半挂车(产品型号HZY9401)系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生产,该公司(产品型号HZY9401)车型3C强制性认证证书已于2018年12月27日撤销,是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委托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代卖这4辆车,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将4辆车销售给唐山市宏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票显示总金额404000元,证明当事人销售无3C强制性认证产品属实;

14、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45号公告关于强制性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证明,当事人销售的机动车属于列入目录的产品;

15、根据当事人销售的机动车辆凭证显示,涉案的18台机动车辆的生产企业分别为:山东集岳车辆有限公司;河北兴发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栖霞荣德汽车制造有限公司,且当事人是与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未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尽到审查义务,当事人明知涉案的机动车辆有相关问题,仍然购进、销售的事实,属于主观明知的事实;

16、2021年4月30日,韩某某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18台机动车辆的详细情况;

17、根据邢台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执法局转来的刑市监综函[2021]4号关于协查“河北腾骏专用汽车有限公司”相关问题的函证明,该案件的合法来源;

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无3C认证汽车案,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止2021年6月24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涉案车辆,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2014年修订)第十一类:车辆及安全附件中规定的车型,应进行强制性认证。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车辆均未取得强制性认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销售无3C认证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其购买涉案车辆时,未索要生产厂家的相关资质,未尽到审查义务,且应知涉案的18台机动车辆存在相关问题,理应从重处罚,但由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配合,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认证认可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一般;裁量基准:责令改正,可以处 9.5万元以上 15.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建议裁量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车辆,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账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