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84号
当事人: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93MA0911R05E
住所: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庆道南侧卫国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李勇
2021年3月24日,我局接到唐山某公司举报,反映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在未取得扶贫办授权的情况下,在京东商城平台上以“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为店铺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在其主页明显位置标有“唐山扶贫馆·政府授权”字样,误导消费者,侵犯了该公司独家代理权。请求查处该公司的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4月6日对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京东电子商城平台上注册“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域名为:https://ts-shop.jd.com)。在店铺主页标有:“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的店铺名称,京东公司统一制式扶贫馆标识,“唐山 中国特产扶贫馆”、“唐山扶贫馆 品质背书 政府授权”等图文内容。2021年4月12日,经我局向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新区扶贫办”)调查核实,高新区扶贫办确认从未向唐山灵火科技有限公司出具过相关授权书,并出具了《关于协查“关于建设运营京东中国地方扶贫馆授权书”有关事项函的回复》。2021年4月14日经主管局长批准对当事人立案调查。我局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5月17日向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公司”)下达《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和《询问通知书》,京东公司分别于2021年5月7日、5月24日向我局出具了《情况说明》,证实当事人骗取注册 “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的违法事实。我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6月8日对法定代表人李勇进行了询问调查。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向京东公司提交了非高新区扶贫办出具的《关于建设运营京东中国地方扶贫馆授权书》,在京东电子商城平台上非法取得了“独家授权唐山市范围内‘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运营商”资格,骗取注册“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并于2019年3月28日开始在京东商城平台上以中国特产扶贫馆的形式进行产品销售和品牌推广。“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经营期限到期后,当事人于2020年3月31日再次向京东公司提交了伪造的《关于建设运营京东中国地方扶贫馆授权书》,继续经营至案发。当事人于2021年4月27日向京东公司申请,已将店铺名称更改为“唐山特产专营店”。自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期间,共计销售商品15746单,销售金额1054836.66元。
当事人在其互联网店铺中,使用“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名称和京东公司统一制式扶贫馆标识;以“唐山 中国特产扶贫馆”、“唐山扶贫馆 品质背书 政府授权”等图文内容进行商业宣传,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该店铺为合法经营扶贫产品的“唐山扶贫馆”。当事人违背诚信原则,扰乱了市场竞争秩序,严重损害了扶贫产品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当事人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法定代表人李勇的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当事人注册的“中国特色·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页面截图、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关于协查“关于建设运营京东中国地方扶贫馆授权书”有关事项的回复函》、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2021年5月24日向我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相关附件、截取于“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内产品介绍打印件以及唐山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公布的《扶贫产品目录》、调查笔录、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的“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店铺销售数据打印件、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出具的2019年3月28日至2021年4月27日当事人“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销售电子数据、邮件截图打印件、唐山某有限公司出具的举报函及相关附件。
本局于2021年7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唐市监听告〔2021〕51号),依法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举行听证,也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京东商城平台骗取注册“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店铺,以虚假的“ 唐山中国特产扶贫馆”、“唐山扶贫馆 品质背书 政府授权”等的图文内容进行商业宣传,打着扶贫旗号,欺骗、误导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应予处罚。
当事人采取伪造政府公文方式,欺骗注册“中国特产·唐山扶贫馆”互联网店铺,严重悖离国家扶贫政策,打着扶贫旗号,非法牟利,性质恶劣。以“ 唐山中国特产扶贫馆”、“唐山扶贫馆 品质背书 政府授权”等图文内容进行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损害了扶贫产品合法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造成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属于情节严重。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修改店铺名称,消除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使用规则》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可以依法从轻。本着公正合法、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综合考虑本案当事人主客观情况等相关因素,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情节严重的虚假的商业宣传行为,适用从轻情形,“处100万元以上13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裁量基准,本案裁量从轻处罚100万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款10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