迁西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迁 市监当罚〔 2021〕 3 号
当事人: 迁西县城关德众源烤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住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何晓勇 ,执法证号: B191300701
执法人员: 张常亮 ,执法证号: B681320891
你(单位) 复用餐饮具(盘子)大肠菌群项目抽检不合格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R警告;
□罚款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迁西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迁西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迁西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 11 月 4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 迁西县城关德众源烤肉店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郭勇芝 2021 年11月4日
执法人员: 何晓勇 2021年11月4 日
张常亮 2021年11月4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 1 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