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玉田市监石不处〔2021〕 335 号
当事人: 玉田县石臼窝镇鸿泽福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1*********
住址: 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 130***************
2021年8月30日我局协助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的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玉田县石臼窝镇鸿泽福商店孟姝伶所经营的生息小站牌益生菌山楂果味饮料(规格型号:1.25L/瓶;生产日期:2021-6-11)进行抽样检验,2021年9月22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检验报告,该批次饮料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2021年9月23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交由我局办理。2021年9月28日经主管局长崔树礼批准,此案立案调查。从2021年9月28日至2021年11月5日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提取现场笔录、现场照片及抽检饮料的进货票据供货方资质等方式收集了其涉嫌销售不合格饮料的相关证据。
经调查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7月2日从玉田县玉田镇蒙兴商店购进了两箱生息小站牌益生菌山楂果味饮料,每箱12瓶,每瓶8元,用款192元。该批次饮料经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至2021年9月28日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已将上述批次饮料全部售出,其中卖给抽检机构10瓶,每瓶售价 8元。剩余14瓶卖给了附近村民,每瓶售价9元,经营额206元。当事人在进货时查验了供货方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1年8月30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石臼窝镇鸿泽福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销售抽检批次饮料的事实。
2.2021年9月28日执法人员在玉田县石臼窝镇鸿泽福商店内制作的现场笔录及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将抽检批次饮料已全部售出的事实。
3.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身份信息。
4.2021年9月28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抽检批次饮料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等,至被查获时止已全部售出,经营额共206元的事实。
5.2021年9月28日对玉田县石臼窝镇鸿泽福商店孟姝伶制作的询问笔录,进一步佐证了抽检批次饮料的购进时间、数量、价格、和供货商为玉田县玉田镇蒙兴商店的事实。
6.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资格合法。
7.供货商玉田县玉田镇蒙兴商店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进货台账销货清单,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
8.检验报告,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饮料为不合格产品。
对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拟处罚内容和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已于2020年11月7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0年11月14日,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涉嫌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之规定,建议对其免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和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玉田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玉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玉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7 日
罚没许可证号:0203002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