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1〕126号
当事人: 玉田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2130229571330732L
住所: 玉田县无终西街4299号
法定代表人: 王刚
2021年7月20日我局收到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转办“关于调查玉田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实验室涉嫌出具虚假报告的函”要求对玉田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实验室出具的检验报告进行核查。 2021年8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玉田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实验室进行现场检查,经举报人杨福军现场确认15份检验报告批准签名非杨福军本人签字,系他人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唐市监责改【2021】第 1217号),2021年8月2日经局领导批准后,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举报人杨福军于2017年8月29日经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为玉田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站中心实验室授权签字人,有效期至2023年08月28日。2018年9月玉田县交通运输局对下属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调整,杨福军调离原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关实验室工作。由于授权签字人的变更,需要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审核通过后方可进行变更,中心实验室因新拟任授权签字人到实验室工作年限不足所以未及时申请授权签字人变更。
另查明,2019年11月至2021年3月当事人对外出具实验检验报告共24份,其中15份检验报告批准签名非杨福军本人签字,系实验室实验员郑玉琢伪造授权签字人杨福军的签名。2021年9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王刚、实验室实验员郑玉琢、举报人杨福军进行了询问调查,确认了上述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复印件、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及附表复印件。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办案人员依法收集,并经当事人和证据提供人质证确认,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
本局于2021年11月1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截至2021年11月9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授权签字人应当符合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规定的能力要求。非授权签字人不得签发检验检测报告”,属于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的行为。
当事人多次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出具检验报告,属主观故意,潜在影响工程质量的因素,已造成社会影响,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和《河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载量基准》中关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3项“从重”适用情形“责令整改,处 2.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的要求,裁量从重处罚。
当事人伪造授权签字人签名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整改,处3万元以下罚款:(五)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30000元整。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1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