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处罚〔2021〕142 号
当事人:迁西县鸿浩饮用水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1*************
住所(住址):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134********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
2021年9月17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领取了《检验报告》(JSP2021SP15115)。《检验报告》显示迁西县鸿浩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生产日期:2021-8-19)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9月23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迁西县鸿浩饮用水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对该公司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上述批次产品,该公司现场提供了生产记录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该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被抽样品真实性、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提出异议。
调查认定的事实:2021年10月12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迁西县鸿浩饮用水有限公司法人委托授权人高晓芳进行了询问。经调查迁西县鸿浩饮用水有限公司2021年8月19日共生产“包装饮用水”105桶,销售了100桶。销售价5元每桶。被抽检涉案桶装水不合格项目为微生物限量指标,涉案产品只是水源水处理后灌装,未添加其他配料,且微生物为动态指标,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及违法所得应按抽检基数计算。该案抽检基数为100桶,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500元,违法所得5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和经营资格。
证据二、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 ,证明迁西县鸿浩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包装饮用水”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合格;
证据三、当事人《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情况;
证据四、迁西县鸿浩饮用水有限公司《生产记录》、《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生产不合格食品的违法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由相关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我局于2021年 月 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元整。 2、处以人民币伍万元罚款。合计罚没人民币伍万零伍佰元整。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1年12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