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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皮皮虾案

发布时间: 2022-02-17 16:34:54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不罚〔20222

 

 

当事人: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住所:迁安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130***************

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水产品)零售;热食类食品制售。

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20211110日对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计量销售的皮皮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抽样现场图片),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以及20211130日由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J-SCP20210439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11130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的相关资料以及《检验报告》。

2021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由该店经营者庄美荣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抽样现场图片进行了确认。在庄美荣陪同下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当日已售完)。现场查阅并调取了该海鲜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货方资质购货票据、快速检测报告单等相关材料。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对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涉嫌经营不符食品安全合国家标准的皮皮虾予以立案调查。

2021年12月15日对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经营者庄美荣进行了询问,如实陈述了其海鲜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合国家标准的皮皮虾的事实。

2021年12月22日对唐山市盛华水产农贸市场内的供货方王东进行了询问,供货人王东如实陈述了2021年11月10日销售给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皮皮虾的事实。

经查:20211110日对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计量销售的皮皮虾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的皮皮虾系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所经营

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2021年11月10日从唐山市盛华水产农贸市场王东处购买涉案皮皮虾21斤、购货款为480元。

证据一:202112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生产经营主体资格及违法主体的信息;

证据二:20211130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由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NoSCJ-SCP20210439)检验结论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皮皮虾,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

证据三:202112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制提取的该店经营者庄美荣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庄美荣的身份符合法律规定以及权限;

证据四:2021126日的现场检查笔录、《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对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国家安全监督抽检过程抽样现场图片的确认证明: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样的事实;

证据五:202112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进货票据、进货台账、2021年12月15日询问笔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涉案产品完整过程的事实;

证据六:2021年12月6日执法人员现场复制提取的当事人进货票据、进货台账、供货方资质、快速检测报告单、供货方王东的讯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经营的皮皮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事实;

当事人迁安市杨店子街道刘小诚海鲜店经营的涉案产品皮皮虾经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 (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等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构成了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的涉案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符合《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则》第第四项应当不予行政处罚情形。

 依据《食用农产品生产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销售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

现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 的规定,对你(单位) 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2.加强食品安全知识的学习

3.做好对所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