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滦州市监油不罚〔2022〕176号
当事人:迁西县嘉宝乐商贸有限公司油榨分公司
2022年2月24日当事人以2.8元/斤的价格购进韭菜56.5斤,货值金额为158.2元。2022年2月24日,河北省食品检验研究院对该超市经营的韭菜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3月21日我局收到编号为JSP2022CJ01961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批次的8kg韭菜中3.85千克用于抽检,剩余部分在接到检验报告之前已变质成为厨余垃圾销毁。我局于2022年3月21日对当事人送达了该检验报告,截至2022年4月3日当事人未提出复检申请。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违法主体的身份为有限公司分公司。
2.编号:JSP2022CJ01961的检验报告,结果显示,该超市经营的韭菜,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3.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了检查并按要求做了记录、拍照,证明现场未发现抽检批次的不合格韭菜。
4.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进一步证实当事人经营不合格韭菜且不合格韭菜已全部销毁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据证明了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制度。
迁西县嘉宝乐商贸有限公司油榨分公司经营的韭菜经检验,结果显示,腐霉利项目不符合 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其经营行为未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并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态度较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在经营食品的过程中,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合法经营。
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5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