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乐亭市监当罚〔2022 〕 09 号
当事人:河北满庭芳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住所(住址):乐亭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
身份证件号码:130***************
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
执法人员: 姚勇 ,执法证号:03020730133
执法人员: 李波 ,执法证号:03020730094
你(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消毒不合格餐具 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ü警告;
□罚款 -- 元。
罚款按下列方式缴纳:
□当场缴纳;
□即日起15日内通过 -- 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日 内向乐亭县人民政府或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 6个月 内依法向 乐亭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乐亭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 7月26 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罚地点:乐亭县城区工业聚集区
当事人确认及签收: 年 月 日
执法人员: 姚勇 2022年 7 月26 日
李波 2022年 7 月 26 日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