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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曹妃甸区天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

发布时间: 2022-08-10 09:52:55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处罚〔202251

当事人:唐山曹妃甸区天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30687004998H

住所:唐山曹妃甸区第一农场天旭温泉小镇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2022211日我局接到省局交办的《2022年X第35号》关于调查处理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案件的通知,反映唐山曹妃甸区天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我局于同日对其上述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经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天旭冰雪乐园的门票、场地宣传涉及到冬奥会标志和内容。执法人员提取了上述证据,于2022年2月25日和2022年3月2日分别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进行询问调查,2022年3月3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调查。调查过程中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为配合我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本局于2022年3月19日中止案件调查,2022年5月23日恢复案件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天旭冰雪乐园场地内四面带有奥运标志的宣传条幅:“一起向未来助力冬奥会”,“美丽唐山加油喝彩”,“理解尊重关心帮助”,“平等参与共享共创”。经询问得知这些条幅是曹妃甸区残联于2021年12月28日举办残疾孩子冰雪运动体验活动时悬挂的条幅,条幅也是曹妃甸区残联带来的,当事人只是免费提供场地。                                                                                                                                                                                                                                          

经查,当事人为了宣传经营的天旭冰雪乐园项目,委托曹妃甸君正广告制作服务部(另案处理)设计制作了含有“欢乐滑雪乐享自然,第24届冬季奥林匹克运动滑雪运动(特别是现代竞技滑雪)发展到当今,项目不断在增多,领域不断在扩展,目前世界比赛正规的大项目分为:高山滑雪/北欧滑雪(越野滑雪/跳台滑雪)自由式滑雪、雪上滑板滑雪等。将在2022年02月04日-2022年02月20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和张家口市联合举行。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举办冬季奥运会,北京、张家口同为主办城市,也是中国继北京奥运会、南京奥运会后,中国第三次举办的奥运赛事。电话:15033500262”、“中国加油 助力冬奥会”、“01b2bac23559483592e43119a5bc2954 (第A000001号奥林匹克标志)”、“2022年北京冬季奥运会·为中国加油”、“北京冬奥会 为中国加油”宣传内容的喷绘布展板。双方没有签订广告合同,制作费已结清,金额为5600元,曹妃甸君正广告制作服务部给当事人开具了正式发票。

当事人于2021年12月5日委托唐山酷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进行运营(另案处理)在曹妃甸城事微信公众号上,发表了“哇!免费!1000张门票免费送!2021曹妃甸首届冰雪嘉年华,12月18日盛大启幕,领门票啦!”的文章,宣传了“天旭冰雪乐园,盛大开业,冬奥冰场-全民玩冰雪,助力冬奥会等内容”的宣传,共收取宣传费用600元。

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所销售的门票带有冬奥会标志的图案。经询问,当事人经营的天旭冰雪乐园于 2021年12月18日开始营业,2021年11月26日当事人与秦皇岛墨缘彩印有限公司签订了印刷协议书,委托该公司制作印刷了三种带有“冰墩墩”、“雪容融”标志的门票,一是印有天旭冰雪乐园A120券,二是印有天旭冰雪乐园B60券,三是印有天旭冰雪乐园入园门票券。每样门票印刷了10000张,共计30000张门票,印刷费用金额总计是3500元。经查,游客在网上购买门票后,到现场凭借短信二维码换取纸质入场门票,游客在购买时并不知道入场门票上有“冰墩墩”、“雪容融”标志的门票而是冲着冰雪城的游玩娱乐项目,因此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违法金额,当事人并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相关授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唐山曹妃甸区天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信息。

2***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了***与唐山曹妃甸区天旭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一致及法定代表人身份信息。

3***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了***受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权限。

4、2022年2月11日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在第三方微信公众号、场地内的喷绘布展板、入口门票上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宣传,侵犯了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

5、2022年2月25日、2022年3月2日执法人员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证明了当事人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宣传及未取得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相关授权的事实。

6、提取于当事人现场照片,证明了当事人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宣传的事实。

7、当事人出具的门票销毁的证明,证明了当事人将未售出涉案门票已销毁。

综上,当事人涉嫌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局于2022年726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年82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

当事人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商业宣传,符合《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本条例所称为商业目的使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以下列方式利用奥林匹克标志:(三)将奥林匹克标志用于广告宣传、商业展览、营业性演出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规定的商业目的使用;违反了《奥林匹克标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未经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奥林匹克标志”的规定,构成了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交相关证据,及时撤销涉案广告内容,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综合考虑当事人主客观情况,根据《河北省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从轻;裁量基准: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或者为商业目的擅自制造奥林匹克标志的工具。违法经营额5万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可以并处7.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要求,建议裁量从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账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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