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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 2022-08-12 10:28:58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56

 

当事人: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卷烟, 雪茄烟 预包装食品 零售。

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中,202268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十瓷厂南门的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进行检查,因经营者蒋绣锦不能达到检查现场,现场和经营者蒋绣锦进行了通话,通话中蒋绣锦全权委托在检查现场的其侄子胡远洋代理她配合检查及后期调查。在其商店的经营场所内查出: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标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五粮液(透明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9%vol、生产日期2020年6月4日的浓香型白酒贰瓶。现场对上述产品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并由被委托人胡远洋提交了该商店的营业执照及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022年6月8日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品牌保护人黄海鉴定,上述两瓶五粮液白酒属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假冒产品。并由黄海提交了上述‘五粮液’酒的鉴定证明书、五粮液酒建议零售价证明原件,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委托黄海为品牌保护与售后服务授权书、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2613日对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下达了《询问通知书》。2022614因案情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将先行登记保存的上述五粮液白酒实施了行政强制扣押,2022713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对上述五粮液白酒实施了延长行政强制扣押。2022年6月15日由被委托人胡远洋提交了,蒋绣锦全权委托胡远洋办理的委托书、蒋绣锦的身份证复印件、对2022年6月8日现场拍摄的上述五粮液白酒照片进行了确认,并对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五粮液白酒鉴定证明书鉴定结果无异议(在鉴定证明书复印件上签字)。2022年6月15日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停止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我局于2022年6月27日对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涉嫌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予以立案调查。

经对被委托人胡远洋2022年6月15日的询问得知:经营者蒋绣锦因家中有事委托胡远洋经营该烟酒店一年多,这段时间店内的进货销售都由胡远洋负责,上述五粮液白酒是他贪图便宜在2022年2月下旬在店内以350元/瓶收购的,当时收购了两瓶五粮液浓香型500ml、39%vol白酒,收购时没有索要相关票据、产品检验报告和对方的联系方式。

经查: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经营者蒋绣锦委托其侄子胡远洋经营一年多,被委托人胡远洋于2022年2月下旬在店内以350元/瓶私下收购了两瓶(透明盒)五粮液浓香型500ml、39%vol白酒,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的品牌保护人员鉴定为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假冒产品。唐山市路北区西窑道君达烟酒商店系涉嫌销售侵犯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五粮液’酒的假冒产品。

202268现场检查中其店内货架上销售的与涉案产品相同的正品‘五粮液’酒未标注零售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提交的五粮液酒建议零售价证明原件中,39%vol、500ml五粮液酒(透明盒)建议终端零售价为1009元/瓶,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为2018元;故当事人涉案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现场检查笔录、标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五粮液(透明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9%vol、生产日期2020年6月4日的浓香型白酒贰瓶、现场照片及胡远洋对现场照片的确认、胡远洋的询问笔录、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五粮液’酒的鉴定证明书等相关材料、胡远洋对鉴定证明的认同等为证。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85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构成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从轻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符合从轻处罚情形,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产品;可7.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本案处罚幅度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商店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假冒标有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五粮液(透明盒)净含量500ml、酒精度39%vol、生产日期2020年6月4日的浓香型白酒两瓶;

2.处7500元人民币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唐山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2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