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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玉米粉案

发布时间: 2022-08-15 09:34:45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罚决定书

市监处罚[2022]53


当事人: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

住所: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经营范围:豆、谷类及薯类产品收购:粮食加工、销售;茶叶(分装)、成品粮、桶装食用油、农副产品批发、零售。

在实施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中,202242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永超顺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的,由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玉米粉、商标:三顷粮+图案、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9日进行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20日经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523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了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的相关资料以及《检验报告》(CJ10YP22043186T1)。

2022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检验报告》并由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晓艳的被委托人丁立艳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过程抽样现场图片进行了确认。在丁立艳陪同下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原料、成品库房进行了检查,检查时该公司处于未生产状态,在检查中未发现上述不合格产品。现场查阅并调取了该公司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出入库记录产品销售台账产品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法定代表人杨晓艳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上述产品原料供货方资质等相关材料。当事人在法定期限2022年5月30日提出复检申请。2022年6月24日经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综合检测中心复检,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玉米粉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7月7日对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的被委托人丁立艳进行了询问,如实陈述了其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玉米粉的事实。

经查:2022424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永超顺达商贸有限公司销售,由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的;黄玉米粉、商标:三顷粮+图案、规格型号:400克/袋、生产日期:2022年4月9日进行了北京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2年5月20日经国贸食品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玉米赤霉烯酮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的黄玉米粉,系由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生产。

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2022年4月9日生产入库400克/袋黄玉米粉80袋,于2022年4月11日全部销售给北京金润诚祥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价格3元/袋。故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40元,违法所得为240元人民币。

上述事实,主要有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自《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中下载打印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抽检产品照片《检验报告》(NoCJ10YP22043186T1打印件、丁立艳的询问笔录、涉案产品的生产出入库记录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单、出厂检验报告等为证。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了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玉米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288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我局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金额等,同时也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唐山绿谷粮油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陈述、申辩,未申请听证。

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玉米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严禁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了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黄玉米粉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违法行为轻微,积极消除影响,社会危害性较小,违法行为无主观故意性,且未发现当事人有严重失信行为。符合《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原则》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从轻处罚情形。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符合从轻处罚情形,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6.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对本案处罚幅度进行裁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现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依法没收违法所得240元人民币;2.处5万元人民币罚款;合计罚没50240元人民币(五万零二百四十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将罚没款交到唐山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起诉。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5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