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2〕81号
当事人: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幼儿园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幼儿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0************
住所(住址): 唐山市汉沽管理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身份证号码:******************
2022年7月18日我局收到市局案件交办通知书(唐市监交办[2022]72号),将汉沽管理区第一幼儿园(餐盘)抽检不合格一案交由我局处理,抽检报告(NO.TSYSP2022-02918)显示,汉沽管理区第一幼儿园被抽检的复用餐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食堂、后厨进行现场检查等一系列调查取证等措施,本案事实已基本调查清楚,未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2022年6月29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唐山市食品药品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唐山市汉沽管理区第一幼儿园的复用餐饮具(餐盘)进行监督抽检,同年7月18日我局收到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案件交办通知书,通知书显示汉沽管理区第一幼儿园被抽检的复用餐盘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法人身份
3. 授权委托书,证明代理人权力来源
4.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代理人身份
5.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
6.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局认为,当事人食堂复用餐盘大肠菌群超标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予以处罚,目前当事人已按照相关标准将该批次大肠菌群超标餐具重新消毒处理。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处罚拟作出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已在2022年8月19日告知当事人。截至2022年8月29日,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要求举行听证。
当事人如对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 章)
2022年8月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