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2〕109 号
当事人: 唐山国际旅游岛春林农资经销处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130299MA0F4CEC2W
住所(住址): 唐山国际旅游岛新海一村村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春林
身份证件号码: 130XXXXXXXXXXXXX817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无
联系地址:河北省唐山市乐亭县王滩镇新海二村9栋10号
2022年6月22日,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唐山国际旅游岛分局委托谱尼测试科技(天津)有限公司对唐山国际旅游岛春林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大颗粒硫酸铵I型肥料(生产单位:唐山滦州复混肥有限公司,规格40kg/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11日)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7月7日出具检测报告,报告编号:FQAZYLDM0292838T3。经检测,所检项目氯离子(CL-),%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GB/T535-2020标准要求,检测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7月1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唐市监检结〔2022〕252号),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经营场所未发现唐山滦州复混肥有限公司生产的大颗粒硫酸铵I型肥料。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局主管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止经营不合格的复合肥料。2022年8月1日,经局主管领导批准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2022年8月3日,执法人员对该农资经销处经营者王春林进行询问调查,其对销售的唐山滦州复混肥有限公司大颗粒硫酸铵I型肥料的《检测报告》结论无异议,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
经核查认定的事实:唐山国际旅游岛春林农资经销处经营的复合肥料(生产单位:唐山滦州复混肥有限公司,规格40kg/袋,生产日期2022年6月11日),经检测,所检项目氯离子(CL-),%含量项目不符合产品外包装标注的GB/T535-2020标准要求,依据GB/T535-2020标准中要求规定,判定该批次产品为不合格产品。该批次产品进货单价83元/袋,共购进35袋,全部销售给散户,销售单价90元/袋,故货值金额3150元,违法所得为24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抽样检测工作单、产品照片、检验报告、入库单、销货清单、进货单位证明材料等。以上证据构成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证实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有充分。
本局于2022年10月19日,依法告知对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和陈述申辩及申请听证的权利,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未提出听证。
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依据《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及《河北省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第2项“一般”适用情形“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25倍以上2.2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要求,坚持合法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裁量一般处罚。
本局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45元;2、处货值金额(3150元)二倍的罚款,即罚款6300元;罚没款合计为6545元(人民币:陆仟伍佰肆拾伍元)。
当事人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上缴到唐山市财政局专用帐户(缴款方式详见“河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单”)。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你(单位)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唐山市人民政府或者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印章)
2022年10月2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承办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