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唐市监行罚〔2022〕134号
当事人:刘健;男;40岁;民族:汉族;务农;经营场所: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无;
住所(住址):****************;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130************210;
联系地址: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
2022年11月22日,接广州市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举报函,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刘健,涉嫌侵犯“欧派”(属广州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驰名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要求予以查处。经检查,刘健在2021年8月开始租用芦台经济开发区永久水泥管厂(法定代表人:***)厂房,在未经设立登记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生产印有“欧派精品”字样包装箱的散热器,自述经营额10000余元,获利1110元,生产车间堆放印有“欧派精品”字样包装箱的散热器60组,经分局负责人批准,予以查封。未设立会计账册。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明其具有接受调查的资格;
2、2022年11月23日,有当事人的经营现场笔录,证明了当事人侵犯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3、当事人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了当事人2021年8月以来,生产印有“欧派精品”散热器的事实。
4、投诉人提供的《商标注册证》及《关于认定“欧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等证明文件,证明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拥有“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事实。
5、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证明了王守贞对办理本案具有受委托的合法性。
6、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未能提供出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擅自从事经营,也未经商标注册商标人许可,在产品包装箱上使用印有欧派字样的行为,侵犯欧派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未经登记的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之规定。当事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五、自由裁量理由
当事人具有故意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客观事实,其行为扰乱了市场经营秩序,其违法行为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和后果,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及《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依法应予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经商标局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使用商标的行为,收缴、销毁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之规定给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自由裁量权基础数额之规定,责令改正,限15日内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立即停止侵权行为,立即销毁印有欧派字样产品的包装箱,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1110元;
2、处罚款14000元;
罚没合计:15110元。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芦台支行(户名:唐山市财政局;账号:753001040003284)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唐山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芦台经济开发区分局
2022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