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场监管总局第22号令公布了《市场监督管理执法监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对执法监督全过程作出系统详实的规定,对于推动执法监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督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层级监督和同级监督的责任落实方面,《规定》明确了相关的纠错机制。下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执行执法监督通知书、决定书或者意见书时,上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建议有权机关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处分。同时,不论层级监督还是同级监督,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存在不履行、违法履行或者不当履行法定职责情形需要追责问责的,都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处理。
主办单位: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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