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有关科室、有关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现将《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
(主动公开)
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工作,完善商标品牌保护制度,强化自主品牌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唐山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市场局”)负责《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管理、信用约束、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市市场局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同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 在我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商标,可以申请纳入保护名录:
(一)本市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
(二)中华老字号和唐山老字号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三)本市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遭遇侵权假冒和抢注,需要重点保护的本市商标;
(五)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上述驰名商标可以由市市场局主动纳入保护名录;其他商标,可以由商标专用权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县(市、区)局初审后由市市场局审核决定。
第七条 市市场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专用权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专用权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专用权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商标专用权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市市场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专用权人身份证明;
(四)商标专用权人联系方式;
(五)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市市场局应将是否纳入保护名录的结果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市场局应当及时将相关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交虚假材料使其注册商标被纳入保护名录的;
(二)存在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其商标专用权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商标专用权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四)商标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注销的;
(五)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情节严重的;
(六)其他应当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形。
第十一条 市市场局应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二条 市市场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行动,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三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遭受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专用权人可以向市市场局请求帮助。市市场局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
第十四条 市市场局充分运用跨区域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加强对保护名录中商标跨区域联动保护。
第十五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专用权人因其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被侵权而请求帮助的,市场监管部门及时与市行政区域外市场监管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视情争取上级知识产权部门的支持。
第十六条 市市场局可以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5年10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由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主办单位: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315-28204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