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唐山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五次会议第95号建议的答复
王浩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降低药品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药品价格的问题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药品政府定价,完善药品采购机制,发挥医保控费作用,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此次机构改革后,医保部门负责组织制定和调整药品、医疗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制定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我局作为价格监管部门,为配合国家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减轻群众用药负担,近年来组织开展了多次药品市场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违法行为,维护了药品市场价格秩序。今年以来,结合疫情防控工作,全市共查处药品经营单位不明码标价、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案件54件,罚没款32.6万元。
二、关于药品质量监管的问题
当前,药品带量采购品种由国家医保部门按照有关政策组织实施。医疗机构采购的药品统一由卫生部门负责招标,中标后列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平台。为确保药品质量,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职能组织开展对医疗机构在用药品的监督检查,加强药品质量抽验工作,要求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药品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严厉打击使用不合格药品等违法违规行为。自实行带量采购药品以来,我局对全市范围内15家医疗机构采购的55个批次药品品种进行了抽验,截至目前,未发现不合格药品品种。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9月14日
主办单位: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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