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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唐山市十二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124209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20-12-08 10:30     来源: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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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政协唐山市十二届委员会

第四次会议第124209号提案的答复

 刘丽唐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针对不同早餐摊点制定操作服务规程,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食品小摊点与群众生产生活息息相关,既关系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也涉及城市品位形象的提升。我局高度重视食品小摊点监管工作,先后开展了多次专项整治行动,对存在风险隐患的食品小摊点进行规范,对食品无备案、备案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小摊点进行清理。强化精细化监管,研究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食品小摊点操作规程。

一、明晰要求。2016年7月1日起施行的《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对您所提及的清洁消毒、口罩佩戴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第十条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事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食品原料、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相关规定;制作食品时生熟隔离;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应当无毒、无害、清洁;用水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加工、贮存、运输、装卸和销售食品的环境、容器、工具、设备,应当安全、无害并保持清洁,有密闭的餐厨废弃物存放设备,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存放、运输;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添加剂应当专区(柜)存放,专人保管;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小餐饮、小摊点无专用餐饮具清洗消毒设施的,应当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餐饮具或者采用集中式消毒餐饮具;小作坊、小餐饮经营场所与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保持二十五米以上距离,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条例》第十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口罩、手套;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无害、清洁的器具。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从业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持有效健康证明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条例》第十四条明确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登记证或者备案卡、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此外,投诉举报电话12315同步在《食品小摊点备案卡》上印制公开。

二、强化检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加强政府划定区域内食品小摊点监管,重点检查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是否有效;备案事项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经营的食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是否建立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具备与其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工具、容器、工作台面以及防蝇、防雨、防尘等设备设施;从业人员是否保持个人卫生,食品小吃类摊点是否按照“三白(帽子、围裙、套袖)”标准着装从事经营。去年10月份以来,清理无备案、备案过期或不符合要求的食品小摊点1.5万余家,规范食品小摊点8175家次,发出《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3265份,现场排查整改问题隐患2219个次,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利用食品快检室对食用农产品小摊点开展入市自检92084批次。

三、宣传培训。一是依托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门户网站等渠道加强对《河北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摊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的宣传普及2019年10月以来,先后发放食品安全宣传资料10万份,通过微信、彩信定点发送相关知识5万条次,接受群众咨询3万多人次,全面提高群众的监督维权意识和经营者的诚信守法意识。二是加强对食品小摊点从业人员培训。积极印制发放“三小”食品明白纸》,组织“三小”从业人员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考试,不断提升“三小”食品经营者自觉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三是全面做好举报投诉处置工作。自觉把食品“三小”举报投诉处置工作作为提升群众满意度的“小切口”,切实做到“有案必接、接案必查、查案必果、有果必复”。

2020年 1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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