芦阅文委员:
您提出的“完善唐山市场监督相关制度 整治‘恶意打假’损害企业利益行为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注和建议。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 现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的相关规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为有效规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于2019年11月发布《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并在第15条以负面清单形式规定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受理非生活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投诉。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第5990号建议的答复意见》中明确表示,除购买食品、药品之外,将逐步限制职业打假人的牟利性打假行为。但现有法律、法规一直未对“职业打假人”的身份作出明确界定,这意味着也缺乏具有针对性的规制措施。
二、落实细化市场监管领域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
(一)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秉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行政处罚原则,依法建立相关免罚制度,积极应对“职业打假”。一是依法规范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处理行为,把好消费投诉受理关。我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严格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法定受理范围,做好投诉受理处置工作,加强对消费投诉的甄别和研判,对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投诉,依法不予受理,避免因职业索赔人滥诉行为造成行政资源的占用和浪费。同时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依法、依规处理相关举报事项,无论举报人是普通消费者或是“职业打假人”,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均应当立案查处,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二是研究制定落实有效应对职业索赔、职业举报行为的相关制度。2021年12月13日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了《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领域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以下简称《免罚清单》),共包括66条市场监管领域免罚事项,“首违不罚”主要适用于商事主体监管、广告监管、网络交易监管、价格监管、计量监管、食品监管、产品质量监管等7个方面。其中广告监管类,三个月内发布广告没有产生受害消费者,主动改正列入免罚。免罚清单制度的建立,既能明确地指执法监管活动,也能有效地遏制“职业打假人”利用部分经营者的轻微违法行为“恶意购买、大肆索赔、牟利打假”的乱象。
三、出台《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近日发布了《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结合执法实践,围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有关难点、热点问题作出回应,进一步厘清法律适用边界、明确执法监管原则,进一步规范自由裁量权。《指南》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二)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三)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指南》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一)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二)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三)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四)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六)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指南》明确指出经营主体在其经营场所、自设网站等媒介发布非营销性信息,一般不视为广告,并细化了依法不予处罚以及依法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这些内容无疑有助于统一执法尺度,既防止执法“简单机械”,又避免执法“宽大无边”,让广告执法不仅有力度,而且有温度。
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和理解,也恳请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给予帮助和支持。
主办单位: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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