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盐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0-06-08
15:07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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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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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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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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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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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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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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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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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市监处字
〔2020〕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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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盐产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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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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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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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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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产品,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00元;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45000。罚没款合计5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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