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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盐产品案

发布时间:2020-06-08 15:07     来源: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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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处罚对象

违反条款

处罚依据

处理结果

1

唐市监处字

〔2020〕43号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食盐产品案

唐山市南堡开发区冀盐食盐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盐产品,给予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100元;2、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即罚款45000。罚没款合计5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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