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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5-29 11:19     来源: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品交易和合同监督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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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据《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2019]第1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工作实际,特制订《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一、监督抽查抽样

(一)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到达抽检的加油站,车辆安全停放,不妨碍加油站的正常加油作业。

(二)执法人员向加油站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三)执法人员检查加油站的经营资格,查验油品来源。

(四)抽样人员、经营者、执法人员三方共同按油品种类、标号采样。

(五)检测机构购买样品,加油站提供购买发票。

二、监督抽查检验项目

产品及执行标准

检验项目

检验方法



车用柴油

GB19147-2016

硫含量



闪点(闭口)



密度(20℃)



凝点



冷滤点



多环芳烃含量(质量分数)



车用乙醇汽油

GB18351-2017

 

硫含量



研究法辛烷值



苯含量(体积分数)



锰含量



密度(20℃)



乙醇含量(体积分数)



其他有机含氧化合物含量(质量分数)



芳烃含量(体积分数)



烯烃含量(体积分数)



三、判断标准

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依据产品执行标准,监督抽查项目全部符合产品执行标准技术要求的,监督抽查结果为合格依据产品执行标准,监督抽查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的,判定为不合格。

、异议处理及复检

被抽样单位对成品油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阐明理由、提交相关材料。对需要复检并具备检验条件的,应由三方对抽取的备用样品进行确认,无误后复检,并由复检机构出具检验报告,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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