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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7-14 11:27     来源: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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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征求《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和运用,完善唐山市商标保护体系,优化营商环境,提升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效能。市局起草了《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2025815日,反馈意见可发送至电子邮箱tszscqglc@163.com或寄送信件到唐山市路北区裕华西道823号知识产权管理保护科。

联系人:臧蒙蒙   ‌联系电话:‌0315-2311331‌

 

 

附件: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征求意见稿)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4

 

 

 

 

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商标保护工作完善商标品牌保护制度,强化自主品牌保护助推新质生产力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重点商标,是指在唐山市享有较高知名度,具有较大市场影响力、容易被假冒侵权,确需加强保护的注册商标。

第三条 重点商标实行名录管理。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负责《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以下简称“保护名录”)的制定和管理工作,并适时制定相关配套措施,可以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保护名录管理工作坚持部门协同、分类管理、信用约束、动态更新的原则。

第五条 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应当加强与司法机关、政府部门的协作,建立重点商标保护协同机制,共享侵权线索,强化联合打击,共同做好对保护名录中商标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名录制定

第六条 在我市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纳入保护名录:

(一)本市驰名商标,商标经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定或经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二)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扶持商标、培育商标;

(三)中华老字号和唐山老字号企业、专精特新企业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五)本市注册时间超过30年,且持续使用的商标;

(六)本市作为地理标志注册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以及具有较高知名度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七)遭遇侵权假冒和抢注,需要重点保护的本市商标;

(八)其他需要加强保护的商标。

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专用权人不得将“重点商标”或者“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等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七条 符合第二条要求的注册商标,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依照下列方式纳入保护名录:

(一)经商标权利人同意,由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主动纳入;

(二)由(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商标权利人申请受理后初审上报,并经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审核同意纳入。

第八条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将注册商标主动纳入保护名录时,商标权利人应当配合提交下列材料:

(一)相关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九条 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应当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四)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条 经其他单位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推荐单位应当出具推荐函并要求商标权利人提交下列材料:

(一)推荐纳入保护名录的商标注册证明;

(二)商标权利人身份证明;

(三)商标权利人联系方式;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一条 经推荐方式申请纳入保护名录的,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将是否纳入保护名录的结果及时反馈推荐单位。

第十二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相关商标移出保护名录:

(一)因提交虚假材料或以其他手段使其注册商标被纳入保护名录的;

(二)存在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或其商标权利人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三)商标权利人主动申请移出保护名录的。

(四)商标被无效、撤销、注销的;

(五)其他应当移出保护目录的情形。

第十三条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及时将重点商标纳入、移出保护名录的情况向社会公告。

第十四条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根据保护需求及商标权利人的申请,可以就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推荐纳入《唐山市重点商标保护名录》。

第十五条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加强对侵犯保护名录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监督检查,适时开展商标专项保护行动对涉及重点商标的侵权案件予以重点督办。

第十六条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遭受他人恶意抢注的,商标权利人可以向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请求帮助。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应当积极予以法律指导,并适时争取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支持。

第十七条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应当及时收集保护名录中的商标在外省市被侵权的线索,充分发挥跨地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协作机制的作用,主动开展跨地区跨省市商标侵权执法保护协作,提升对纳入保护名录商标的保护效能。

保护名录中的商标权利人因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在本市行政区域外受到侵害,向本市知识产权部门请求帮助的,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部门应当及时与外省市知识产权部门进行沟通协调,并为当事人维护商标合法权益提供指导。

第十八条 唐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可以为保护名录中商标的国际注册和保护提供专家顾问咨询、法律政策解读、信息收集发布等服务,并适时协调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海外维权支持。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5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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